1. 纺织品的限值与色牢度
第1部分
备注:
1. 产品必须进一步做湿处理的pH值可能在pH4.0~10.5之间;
皮革产品、有涂层的或胶合(叠层)的,归为第Ⅳ类产品,pH在3.5~9.0之间可接受。
2. 这里的n.d.,表示按照日本法令112的检测方法,小于0.05个吸光度单位,对应浓度 <16ppm。
3. 禁止使用铅及铅合金。
4. 由无机材料制成的装饰附件不作要求。
5. 极限值:Cr(Ⅵ)0.5ppm,芳香胺220ppm,染料:50ppm。
6. 包括欧盟指令94/27/EEC的要求。
7. 仅适用于天然纤维。
8. 单个物质列于32页。
第2部分
备注:
9. 适用于涂层制品、塑胶印刷品、柔软性泡沫材料以及由塑料制成的装饰附件。
10. 适用于所有含聚亚氨酯(PU)的材料。
11. 豁免的物质除外,并由OKo-Tex认可,(清单见网站www.oeko-tex.com)。
12. 第Ⅳ类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,满足要求。
第3部分
备注:
13. 对“洗出”物不作要求。
14. 对色素、染缸或硫磺着色剂,最小级别的耐干摩擦程度3级是可接受的。
15. 适用于纺织地毯、床垫以及泡沫和不使用于服装的大型涂层制品。
16. 无霉味、汽油味、鱼腥味、芳烃味或香水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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